Q1 企业招用全日制在读大学生作为暑期实习生,他们的实习收入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A需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Q2 企业向签订实习协议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发放实习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申报? A对于仅签订实习协议、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实习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Q3 企业与已经毕业的“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处于实习阶段,他的个人所得税如何代扣代缴? A已经毕业的“大学生”目前虽然处于实习阶段,但实际已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其薪酬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申报,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Q4 全日制在校实习生因公外出,有实名航空行程单,企业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A不可以。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全日制在校实习生一般签署实习协议,并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在上述范围内,不能抵扣相关税额。 Q5 企业雇用实习生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A可以。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办公室